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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社工vs.心理師」是怎樣? 談加速學生輔導法修法

◎ 陳添丁

報載學生輔導法爭議,喚起社會對修法進度的關切。依該法規定,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應自一○六年起每五年檢討,復加邇來青少年自傷自殺數據日益惡化,各界莫不期待加速修法,以合理充實校園輔導人力。該法尚在行政部門法制徵詢階段,植基於立法院作為最終多元民意匯集之地,爬梳相關爭點如次,希能行政、立法聯手儘速完成修法。

修法本身即為社會溝通歷程:有新聞報導標題刻意突顯「社工vs.心理師的心結浮出檯面」,讓討論似淪為立場之爭,然立法本是海納百川、衝突妥協的過程,難求面面俱到。以近期立法院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例,或有民間團體主張全案退回行政部門重新研擬,或贊成二階段修法之意見,立場之爭於法案修訂實屬常見,關鍵在政策構想及欲解決的問題為何。誠如該報導所述,專業認知不同,看待問題角度自相異,但不可否認彼此出發點均屬良善。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亟待健全:該法規定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係由縣市政府訂之,按此造成因重視程度及資源落差,致該中心功能發揮不一。查現狀多採任務編組,且中心主任多由學校校長或主任兼任,由此層級自難想像能符應目前修法所期待賦予中心新的任務及功能,爰強化及健全中心組織定位與人力配置為當務之急,並應釐明教育局處指揮權與中心專業權分工,避免混淆。

優化三級輔導分工及合作:該法規定二級介入性輔導係針對初級發展性輔導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時提供;三級處遇性輔導則係針對前者仍無法有效協助時提供,導致部分實務誤解三級輔導有其嚴格的順序性及階段性,產生推案現象,進而忽略學生問題本身的急迫性及優先性。蓋一般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於學校輔導工作的職掌均有相關規定,各在每級輔導亦扮演一定角色,差別僅在比重之不同而已。如何發揮系統內、外分工合作效益,不漏接任一孩子,方是修法討論重中之重。

(作者為教育行政人員,新竹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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