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萃文
二位英勇警察被害後,除了檢討死刑規定、外役監執行外,輿論也興起檢討現行《警械使用條例》合理性;爰此,蔡總統下令《警械使用條例》務必加速通過。
現行《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對警察用槍時機、適用範圍規定相當詳盡,關鍵是員警用槍方式,尤其是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第六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其中,在法條中「必要」二字,通常指最小侵害手段,這應是員警無法勇於使用槍械的主要原因。對比刑法正當防衛,同樣是以正對不正,也有必要性原則的適用,部分刑法學者甚至有先閃躲、再擋格、末痛擊對方的三階論,實務上要成立阻卻違法的正當防衛有多難,可想而知。
第九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此亦為憲法比例原則的體現,明文的結果,就變成事後求償的基礎。但「子彈不長眼」,員警在急迫情況下還要注意不傷及犯嫌致命部位,戛戛乎其難矣。
部分學者想在《警械使用條例》中加上警察唯有在故意、重大過失情況下造成嫌犯死傷,始需負刑事、民事責任。惟重大過失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重大」,司法官雖可命專家證人協助判斷,但最終仍須視司法官自由心證,對照現行實務只要造成犯嫌死亡司法官均會從嚴判斷員警刑責,恐不樂觀。
我國於明年一月開始將實施國民參審制,如本件殺警案,六位國民法官和三位法官將有同等權利,一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事實上各個行參審制國家,皆會一併實施專家參審制,蓋司法官不可能對所有知識學有專精。
在警察因公造成嫌犯傷亡情形,用槍是否過當,似可模仿專家參審制精神,由警政署、警大提供經驗豐富的射擊教官資料庫,遇案則從中挑選,和職業法官一起組成參審法庭斷案,不僅射擊教官能運用自身專業輔助法官判斷,最後判決出來不論好壞,由於有警察同仁實際參與認事用法,當事人折服率自然更加提高,有利而無害。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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