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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監察院還有第四部組織法

◎ 李兆坤

近日貴報刊登《一個監察院 三部組織法》讀者投書,點出監察院雖已從民意機關改制,甚至兩年前配合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也主動提案修法,但多年來組織法制仍沒有依現況進行瘦身。事實上,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其實該院還有第四部組織法,那就是「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這部組織條例在目前時空下非常怪異。依該條例第二條的劃分,陳菊院長應該要派監委到新疆區調查維吾爾族被迫害的事件、到蘇浙區調查上海封城事件。

如果在野黨攻擊政府沒有成立臺灣省、福建省政府是違法行為,那中國國民黨政府過去沒有設立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監察委員行署、福建省考銓處、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等,也都應該加以譴責。

綜觀我國中央政府組織法制,仍有許多中國大陸時期遺留的條例尚未廢止。連目前取代監察委員行署,讓監委可以巡察的「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也沒有獲得法律授權。考試院組織法若不是在前立委段宜康的主動提案修法下,恐怕考試委員名額仍維持大陸時期的規模。

期待上述相關過時法律,能獲得立委推動修法或廢止,以與時俱進。

(作者為高中教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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