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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評竹科管理局的窘境

◎ 陳秉訓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宣稱林智堅前市長必須取得撰寫論文的授權。對此,筆者認為管理局應先釐清該單位與林智堅之關係。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林智堅的論文是他撰寫的,於提出口試時即可視為著作完成。因而,林智堅當然享有相關內容的著作權而能自由運用(例如授權給指導教授繳交研究計畫報告),並沒有取得管理局同意的問題。

雖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在僱佣關係或出資關係下,著作權可以契約方式約定為雇主或出資者所有,但管理局應舉證其有聘僱林智堅完成相關內容的證據。管理局僅憑與中華大學有委託研究契約關係和結案報告,就主張其為相關內容的著作權人,基本上是混淆著作權歸屬的分析。況且相關資訊竟然透過國民黨籍立委揭露,難免有配合炒作選舉議題之倫理問題。

對管理局的窘境,筆者建議如果管理局對研究報告的著作權歸屬存有疑慮,最佳的方式是要求中華大學重新撰寫與繳交報告。中華大學在完成新報告時,可妥善處理著作權歸屬事務,進而讓管理局取得乾淨的權利。

(作者為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台大要先定義「論文抄襲」

◎ 施雅軒

七月廿日台灣大學宣布成立學倫審定委員會,讓林智堅論文案正式進入審議階段。關於什麼是「抄襲(plagiarism)」,在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所彙編的「學術倫理領域辭典」寫的清楚,是「指援用他人的文字、構想、研究過程、發現或著作,而未適當註明出處以承認其原創」或是「指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但是這如何推導出「論文抄襲」嗎?它還需要一個過程。

查閱國家圖書館的「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可以看到林智堅的題目是「三人競選之中槓桿者的政治社會基礎及其影響 以二○一四新竹市長選舉為例」。而余正煌是「二○一四年新竹市長選舉研究:林智堅勝選的政治社會基礎」,光網路資訊可以發現為何理由講不清,因為都討論二○一四年新竹市長選舉,也使用同一批民調結果,還有口試時間相差約半年,難怪有了未審先判的想像空間。

其實經過簡單的論文總頁數、各章頁數計算,扣除約佔三成的「參考文獻」與「附錄」,就可以發現這兩本「四章制」的論文,研究主題有所差異,即當年五位新竹市長選舉候選人裡,余正煌選的是「勝選」那一位,林智堅選的是「第三競爭者」那一位,所以約佔三成二或四的「第三章」與「第四章」,應無重疊之理,該檢視的應是各佔一成八或九的「第一章緒論」與「第二章相關理論回顧與文獻探討」,事實也證明,這也是輿論最常舉證的部分。

可以理解的未來,學倫審定委員會逐條比對論文證明前因後果容易,但是從「抄襲」到「論文抄襲」,便涉及門檻值的定義問題,在這政治與學術雜揉的論文案當中,順了姑意便逆了嫂意,已經在所難免,與其如此,倒不如當作一個研究來看待,腳踏實地從「定義」開始,讓「台大」這塊招牌經得起這場風暴,仍能屹立不搖。

(作者為高雄師範大學地理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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