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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健保個資蒐集使用 應以法為度

◎ 涂予尹

關係全民利益的健保資料庫違憲宣告聲請案,即將在近日由憲法法庭作成裁判。健保資料庫的應用,固然是所謂「知識經濟」的重要環節。不過,法治國家的任何行為,都必須謹守民主與人權的界限,其設置與應用,乃至於其他任何涉及人民個資隱私限制的行為,都不能夠自外於法治相關原則。

遺憾的是,已設置、應用多年的全民健保資料庫,並沒有任何作用法上的依據。衛福部或健保署所聲稱的執行法據,只是該部或該署的組織法。然而,組織法只是權限、事務分配的依據而已,立法院針對健保資料庫的設置正當性、應用範圍,乃至於容許或豁免要件的細節等,從來沒有任何實質的審議過程。也就是說,關係著限制全體被保險人個資隱私權利的全民健保資料庫,並沒有任何事前民主監督的機制,能讓人民或其代議士參與這項重要政策的形成,這當然與民主理念背道而馳。

其次,全民健保資料庫的設置,也明顯與個人資訊自主或自決的原則相悖。政府浮濫解釋其為建置資料庫而蒐集或處理被保險人健保個資,是「執行其法定職務」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且只要符合「基於公共利益或學術研究」、「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的要件,政府即得就其所蒐集到的健保個資從事各類「目的外利用」。主管機關在技術上是否真有可能將其所蒐集到的健保個資去識別到「無從識別」的程度已有可疑,在規範上將「無從識別」當作主管機關從事目的外利用的令箭,顯然將「隱私」與「資安」的概念混為一談,更無視人民對於其重要資料的自我控制權。即便被保險人想要退出健保資料庫,政府又以「執行職務或業務」為由,不讓人民自由行使退出權。在自由主義的理念下,殊難想像有任何公共利益或學術研究,得以毫無節制的凌駕於關乎人性尊嚴的隱私之上。這在在說明全民健保資料庫在立法上的規範不足,以及主管機關就個資法等現行規定解釋上的恣意妄為。

大法官在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文,其實早已明揭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處理人民重要個資、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目的、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等,而蒐集的手段與目的間,也必須具備密切的必要性與關聯性等,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近十七年前作成的解釋,即已清楚認知到民主與人權,共同構成限制人民個資隱私的法治底線,十七年後的憲法法庭,更應本此初衷,為所謂「知識經濟」的發展,奠定妥適的法制基礎。

(作者是淡大公行政系助理教授、健保資料庫案憲法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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