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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都是李眉蓁案惹的禍

◎ 黃榮文

連日來各家媒體爭相報導民進黨桃園市長提名人林智堅的論文抄襲案,令人厭煩。持平而論,若非選舉,這種芝麻蒜事絕上不了媒體版面;但因為選舉,不論頂大、私大、科大,都被惹上論文抄襲事件,國內高等教育瞬間被打成醜陋不堪,令忝為其中一員的筆者不勝唏噓。

這一切的始作俑者,都來自於二○二○年高雄市長補選時的李眉蓁論文抄襲事件。前後不同的是,李案爆發後,其指導教授神隱,被抄襲論文的原作者對李提出告訴;林智堅事件後,其先後就讀的中華大學及台大的指導教授,則均出示相關證據聲援林員,以行動證明其清白。

因為李眉蓁案,教育部該年度立即函知各校提高對在職班論文審查及口試委員資格的標準。以筆者任職的學校為例,學生提出論文口試時,必須先以「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比對論文,並檢附「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及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核結果,且經指導教授檢核確認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須檢附比對結果)」。邀請的口試委員亦有較以往嚴格的規範,必須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須具有各項資格之一,其中最為基本的一項為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其餘則更為嚴苛,甚至提聘資格的認定基準須由各系(院)務會議訂定,並檢附系(所)務會議紀錄。只與指導教授交情匪淺卻不符資格,或是濫竽充數的校外委員均不得聘任。

李眉蓁案,追根究柢最該被究責的是其指導教授,因為除了完成必修學分之必要條件外,學生是否已達到「碩士學位畢業標準」及可否讓其順利畢業的最終決定者是指導教授。從最初論文題目的決定、定期的討論與進度報告、論文初稿的審查與修訂、口試委員的邀請等等,在在是指導教授的權與責。李案中,通篇論文幾乎全是抄襲的荒唐情事,確實令人瞠目咋舌,教授若「不知情」就是無能,若知情仍然縱容,那就是無法無天,足以「不適任」而汰除在學術界之外。

在此誠懇呼籲政客們適可而止:一粒老鼠屎,不應壞了一鍋粥;別再將高等教育當作你們搞政治鬥爭的工具了!

(作者為彰化師大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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