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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電價應先漲用電大戶

◎ 蔡雅瀅

經濟部即將召開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前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表示:只漲用電大戶,是在處罰用電大戶,製造業一定會出走;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亦稱:小的不調大的調,這樣是要把大的趕出去。然而要求不分用電多寡,齊頭式調整電價合理嗎?

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授權訂定的《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第六點,各類用戶電價費率訂定原則包含:(一 )反映成本:落實使用者付費等;( 二)節能減碳:用電量多者負擔較高單價;( 三 )抑低尖峰;(四)照顧民生:民生基本生活用電採較低電價,第一級距電價得低於供電成本,第二級距電價接近供電成本;民生基本生活用電調整時,需評估對物價及經濟之衝擊;(五)大類用戶定價原則:住宅及小商家電價:以照顧民生及節能減碳為原則;工商業電價:以使用者付費及提升能源效率為原則。可知:電價費率訂定,就不同類型的用戶,有不同的政策考量,齊頭式調整並非真平等,差別訂價才能兼顧民生、節能與實質公平。

用電大戶用電量高,若電價低於供電成本,差額由全民所繳稅金補貼,大戶電用越兇,獲得的補貼越高,形同劫貧濟富,並不公平。用電大戶用電量大,節能空間也大,提高電價可促其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或自設再生能源設備,若因而降低購電量,單價雖增,需繳的總電費卻可能下降。再依二○二一年電力消費資料,工業部門佔五十七‧一%,遠高於住宅部門的十八‧六%,調漲佔比較高的工業用電電價,顯更具效益。況能源開發經常是犧牲國民健康與生物棲地換來的,真實成本非常昂貴;而高耗能產業,經常也是高污染產業,消耗大量電力,卻不願負擔合理電價,此種企業若真的出走,反而是台灣產業轉型的契機。

(作者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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