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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廢ECFA?老馬沒說的話

◎ 詹晉鑒

日前因為中國禁止進口台灣石斑魚爭議,馬英九向蔡英文喊話ECFA這麼差的話何不乾脆廢掉呢?

的確,如果單單只看ECFA第十六條第一項的終止協議條款,似乎就如同馬英九受訪時的態度,要終止ECFA輕鬆得很:「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換言之,ECFA其實各自賦予中國與台灣政府單方終止協議的權利,只要書面通知對方經過一百八十日,就可以終止。

但條文不能只看一半,受訪時也不能只說一半啊!馬英九前總統,你這樣話只說一半就叫蔡英文總統廢止ECFA,簡直比認知作戰還低劣。

因為ECFA第十六條第二項明定「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也就是說終止協議後,竟然還要跟中國就協議終止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而且還是強制性的。

試想,中方會不會刻意在談判桌上將政治問題檯面化,例如協議終止的原因是否因為不承認九二共識,要求我方對台灣中國間的政治地位表態?又或者是否要刻意創造出「以政治為主的經貿市場」,製造我方不論政治上或實質經貿上讓步的籌碼?

二零一零年簽署ECFA的時空背景與今日已有所不同,當年那個傾中又媚中的馬政府為了配合中國「以經逼政」、「以經促統」的統戰手段,在違反WTO各種規範的情況下簽署ECFA,目的原來就是希冀透過台灣中國間更頻繁的經貿往來,開啟未來政治談判的舞台與空間。如今台灣的蔡政府在抗中保台的基本戰略下,目前不必也沒有需要給予中方和我方進行政治協商的機會。

馬英九一句話輕描淡寫「ECFA何不就廢了呢?」刻意隱瞞ECFA第十六條第二項強制雙方協商的陷阱條款,可能陷我方於不利的情況,包藏禍心莫過於此。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議員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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