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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濫訴魔人的剋星

以刑逼民vs.刑事訴訟收費

◎ 趙萃文

新聞報導超跑好手林義傑經營的公司被控非法包攬他人訴訟,遭檢警突襲搜索,由於該公司一年提告案件多達千件以上,檢調懷疑林義傑及員工透過自己將影片檔案上傳到BT讓網友下載,再進而「以刑逼民」,脅迫被害人和解以獲得高額賠償金。詳細案情雖仍待檢察官精緻偵查,但卻也點出我國刑事司法長期存在的問題。

據法務部統計,我國每年檢察機關新收案件,相較十年前已成長超過二倍,惟檢察機關、法院人力卻僅微幅成長;另據學者統計,我國民眾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告發案件之人口比率為日本的二十一點六九倍。由於台、日兩國刑事訴訟架構大致相同,此數字著實令人警惕。

我國刑事法長期模仿德國及日本,德國刑事訴訟收費制可追溯自一八七七年德意志第二帝國《刑事訴訟法》,將個別案件發生的訴訟費用(司法機關規費、國庫支出、被告及其他參與人的必要支出),判決由國庫、原告或其他參與人負擔一部或全部。日本於一八八零年制定《治罪法》,明定於有罪判決時,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一九二二年的大正《刑事訴訟法》將之另章獨立,於第二三九條創設告訴人訴訟費用負擔制度,明定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之告訴人亦可令其負擔訴訟費用,概為日本現行法所繼承。

德、日兩國對告訴、告發人故意或輕率(重大過失)提出不實告訴或濫訴,導致偵查程序或法院程序開始或繼續,皆由告訴(發)人負擔訴訟費用及被告的必要支出;兩國人民對刑事訴訟收費早已習以為常,亦十分珍惜訴訟資源,與我國人民長期視刑事告訴為免費資源,判若雲泥。

我國刑事司法長期採免費主義,國人將以刑逼民當利器,加上刑法誣告罪構成要件極為嚴苛,造成濫訴魔人層出不窮,致使司法人員疲於應付,滿意度卻未見上升,讓無辜被告身心承受極大煎熬,且人人都有可能被訴。

面對此情,允宜逐步建立刑事司法有償性(使用者付費)概念,就部分刑事程序從案件源頭來管控,各地檢署及法院可比照健保系統建立電腦橫向聯繫機制,將不同檢署和法院受理的案件作一比對,若出現同一人或同一集團大量異常提告情況,即應審慎偵處,逕為行政簽結,或引進德國法例增加「不具公共訴追利益」為由的職權不起訴,讓人民慎行訴訟權,非特可避免檢察官淪為民事討債工具,亦可將濫訴案件降低,進而達成精緻偵查及效率審判的目的,兼顧訴訟制度的公平正義。

(作者為空中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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