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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平反,可以靠司法嗎?

◎ 陳志龍

立法院會表決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一條文修正案。陳水扁表示:「蓬萊島案平反等了卅八年,國務機要費案除罪十六年」,但蓬萊島案是促轉會的撤銷;國務機要費案,是立法院的修法。二案都不是靠司法解決。

其實,如果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政治不要介入司法,就不會這麼亂。司法如果勇敢對抗政治,就會解決很多問題。

究實來說,國務機要費、首長特別費、教授研究費,都可以直接援引刑法第十六條違法性錯誤,再細分:「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就可以解決。前者,透過欠缺不法意識而免責,後者則減輕其刑。

換言之,不要修法,就可解決問題。即或要修法,也應該在刑事法予以修正,殊無另闢蹊徑,在會計師法修法。只要看:教授研究費,跟會計師有什麼關係!

二○一三年五月卅一日會計師法修正,還發生烏龍事件,只對「大專院校職員、研究人員支用政府補助的研究計劃費的報支、核銷」,漏掉關鍵的「教」字,後來還提出覆議。所以,可見台灣的立法院真的很奇特。

至於「蓬萊島雜誌案」,應該「什麼地方跌倒,什麼地方站起來」,讓這個案子,用刑事司法救濟來平反。即在原處(刑事法庭)為本案解決,但無法如此,顯見司法獨立,不無問題,彰顯要在「司法為救濟」,困難度很高。

促轉會關燈前,於五月廿三日將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罪名撤銷,係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平復司法不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二款、第四項的撤銷有罪判決前科紀錄。撤銷理由更是荒謬:「辯護人私下溝通內容及訴訟策略,已掏空當事人的律師協助權,侵害訴訟上防禦權及公平審判原則。」這什麼理由嗎?

對蓬萊島案,在二○○五年十二月八日筆者與多位法學專家,在「臺灣人權與政治事件學術研討會」發表「蓬萊島事件社會背景與言論自由及其爭論」論文,針對地院、高院判決書的「證據」認定問題,「言論自由」保障條件、誹謗罪成立要件,特別阻卻違法事由,還有「共犯」問題,對投稿者高語人(積極正犯行為人)撤回自訴,有無涉及「自訴不可分」、「告訴不可分」的問題,才是關鍵。易言之,在嚴格的證據裁判主義下,證據的認定,是可以讓蓬萊島案平反的。

轉型正義,所謂的「正義」,其實就是「司法」本身。至於「促進」轉型正義的機關與權責,還不是「司法」。

讓「司法」做改革的功課,現在應該是時候了。因為人民的訴訟權,包括找真相,包括平反!

(作者為前台灣大學教授,現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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