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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廢刑法160條

◎ 黃帝穎

立法院議場內的巨幅國父孫文遺像,遭國民黨立委丟擲杯水砸破一個洞,立院擬依循慣例向國民黨團求償。事實上,這不只是求償的民事責任,更涉及刑法「侮辱孫文遺像罪」,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一六○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國民黨立委涉犯「侮辱孫文遺像罪」,國家將對藍委訴究一年刑責?

然而,立法院實應修法廢除刑法第一六○條,這不只是幫國民黨立委的刑責「解套」,更符合民主台灣保障的「言論自由」。在民主國家,人民藉由侮辱國旗、國父或任何政治圖騰的方式表達不滿,屬於憲法保障政治性之「象徵性言論」,依據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及第六四四號解釋意旨,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保護人民的「政治性言論」,也就是說,民主國家不應用法律限制人民「侮辱國旗或國父遺像」的「象徵性言論」。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三十三年前的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 (1989)案中,依據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之法律違憲,其後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毀譽國旗之規定,美國司法亦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 (1990)判決中再次宣告該法違憲。

台灣刑法第一六○條,落後美國逾三十年, 犯本罪的國民黨立委,更應支持修法廢除「侮辱國旗暨孫文遺像罪」!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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