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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遺囑執行注重遺囑人之意思 不可超越遺囑

◎ 李禮仲

五月十日巴拿馬長榮國際有限公司(簡稱EIS)三位股東張國明、張國政和張國煒召開股東臨時會,選舉張國明為新任Permanent President(簡稱PP);另一位股東張國華主張,二○一六年已獲張榮發遺囑執行人指派為PP。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是否及於PP之指派,成為雙方法律攻防重點。

EIS公司章程設有PP掌控公司治理一切,張榮發擔任PP期間,可隨時指派或解任公司董事。二○一六年張榮發去世,遺囑提到:「本人指定柯麗卿副總裁、劉孟芬總裁特助、吳界源總裁特助及法務戴錦銓執行長四人為遺囑執行人,遺產之處理,均由本遺囑執行人全權處理。」

未料一份遺囑、各自解讀,張國華聲稱,當時受四位遺囑執行人指派推選為EIS新任PP。但遺囑執行注重的是遺囑人之意思,遺囑執行人之權利可否擴大到遺囑未提及之事項,會面臨適法性挑戰。例如EIS之PP原本是張榮發,遺囑執行之範圍只能侷限於執行PP之業務職務,應當不可超越遺囑而逕行指派張國華擔任PP。

更大的法律爭議是,已公布的張榮發遺囑提到「四子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所有副總裁們要一起努力協助讓四子張國煒能順利接任」。外界認為張榮發沒有指派EIS的PP,但張國煒依據遺囑可以主張張榮發要他接任集團總裁,就是明確指示「EIS的PP職務」也由他概括承受。至於今年EIS臨股會,張國煒以家和為貴,放棄主張可擔任PP之權利,改以股東身分支持張國明為新任PP,這也符合EIS公司章程。

退萬步言,依私法自治原則,EIS的公司章程規範張榮發若在擔任EIS的PP期間時死亡,須根據其遺囑指定擔任此職務的執行人或受託人;如果張榮發生前沒有指定,遺囑也未提及PP之繼任人選,則應回歸股權原則辦理。五月十日EIS股臨會有持股六十%的股東親自出席,張國明主張程序完備、獲選任PP決議有效,應合於公司法意旨。

張榮發遺囑執行人之權限,超越了張榮發遺囑之意思,勢必衍生法律訴訟,五月十日EIS股臨會選出新任PP張國明,能否順利於巴拿馬完成變更登記,是抑止長榮集團紛爭之關鍵。

(作者為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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