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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建請恢復民眾 可自提刑事自訴

◎ 林尤超

目前正值司法院推動一系列改革,筆者在此提出刑事自訴改革建言。廿年前,任何百姓可以自提自訴,但規定經檢察官不起訴之案件不得提自訴。最近發現有新的規定,告訴人經再議駁回後,可於十日內委律師向該管法院申請交付審判。換言之,即使檢方不起訴,也可以提起自訴,但美中不足是必須要透過律師。

此處出現很大的荒謬,譬如若干傷害案,即便刑事附帶民事告贏,也不過獲賠二、三萬元,但如果必須透過律師提起自訴,依目前行情,律師費一審就要六萬元,這樣似乎在開玩笑,因為獲賠金額恐怕還不夠支付律師費,那幹嘛還要打這官司?

此外,眾所周知檢察官系統遠比法官系統問題多,關說、受賄吃案嚴重。一旦民眾檢舉告發一干背信、貪腐案件,常常是曲意迴護不起訴,這些惡劣檢察官就是吃定告訴、告發人沒錢請律師向法院提自訴,因此常有濫用心證,為所欲為的情事出現。

筆者建議,可以對照的是民事訴訟,民事一般比較複雜,但是素來民眾都可以自提訴訟,不必經過律師。而刑事訴訟相對簡單,自然沒有理由非請律師不可。爰此建議恢復民眾可以自提刑事自訴,不必經過律師,而為了防止濫訟,可以比照民事訴訟,繳納訴訟費用一到兩千元。也可以當作押金:如果勝訴就予發還,敗訴就沒收,轉送給被告當作精神撫慰金。

(作者是民間司改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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