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仁宏
台灣賽車教父「廖老大」,日前在直播中提到,母親節前夕訂了一個餐廳的包廂,餐費約四萬八千元,但因為家人未通知岳母,岳母已準備好飯菜要在家中用餐,所以出門前臨時取消訂餐。餐廳說「不能不來,我們食材都準備好了」,而廖老大則認為「六千元定金是你定的,我不能去,你就沒收定金」,然餐廳認為定金不敷食材成本。告說各話,誰有理呢?
依據衛福部食藥署公告的「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餐廳定金之收取,不得逾總價金百分之二十。因此本事件中餐廳收六千元定金符合規定;再依「消費者解除契約」條款中,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企業經營者得不返還消費者已付定金。消費者因本人或其二親等內親屬之突發重大傷病或身故,或有其他正當具體事由,致無法如期舉行餐會者,得解除契約。而企業經營者違約不能履行餐會服務內容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消費者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看來廖老大當天取消母親節訂餐,是該沒收定金的,然而餐廳業者說「不能不來,食材都準備好了」,這句話只對了一半,確實是「食材都準備好了」,甚至有些菜已經在燉了,但是不能說「不能不來」,消費者是有權取消訂餐。但是在情理上,消費者在用餐前才取消包廂的訂席較不合適,但依目前規定只能沒收定金,這是定型化契約的不周延,應該進一步修正,如同旅遊定型化契約針對當天取消契約的規範,讓消費者與餐飲業者有所依循,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作者為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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