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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礦業法修訂草案三大錯

◎ 曾保忠

十九日公布的行政院版礦業法修訂草案,有三大嚴重錯誤:

一、時間錯誤:沿用民國十九年礦業法版本,係由北京、南京帶來台北,百年來雖經過十六次修法,都是個別條文的修正,基本原則並未適時調整。更可笑的是:民國三十八年淪落台灣第七次以後的修法,多是配合行政區域的調整,因此現行版本基本架構仍為民國十九年中國版本,與民國一一一年的台灣在觀念上、做法上、主客觀條件上,甚至社會、政治結構上差距達百年,根本完全不一樣。這就是行政院版本最不可原諒的錯誤。

二、空間錯誤:整本礦業法基本設計適用中國大版圖大面積國家(二階段式先核定礦業權再核定礦業用地,即礦業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開的設計)而不適用我們台灣這種國土面積小、山高丘陵多平原少、礦物資源有限而珍貴,適合發展精緻礦業例如日本、台灣等環太平洋亞洲島國。

三:實質內容錯誤: (1) 大部分是中國大陸才有台灣並沒有的礦物:草案第三條所列六十種礦物中,台灣僅有約二十種,其他四十種是台灣根本沒有的,卻列在台灣的礦業法中,意義為何?

(2) 名稱錯誤:礦物名稱與化學名稱混用,如硫化鐵、天然鹼;商業名稱與學術名稱混用如寶石及玉;顏料石、琢磨沙;礦物名稱與岩石名稱混用,如大理石、方解石等。這種錯誤發生在修法中,是低級錯誤,不可原諒!

(3) 重要有關政府主權政策礦物的疏漏:真正的綠能如地熱、甲烷水合物(可燃冰)、頁岩氣等均未列入!

這次行政院版礦業法修正案,從草案研擬、到公告、說明會之召開、到行政院通過,其間充滿著不公開、不公平與不公正,對質疑、對問題不回應,會議記錄不完整,讓人有被矇騙的感受,期間種種行政上之重大瑕疵,更可能影響法規修正的合法性。

礦業法要修,而且必須修,並且要從根本上修法,不要在百年前不合時宜的中國版本上做虛工、搞笑話,必須要修一部適用台灣天然條件特性,又符合現代化需求的礦業法。

訂定礦業法基本目的,是有條件規範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絕非如垃圾草案中訂定各種條件限制開發。礦產業是極少數列入憲法層級的產業,有其重要性與特殊性,影響因素有地理、地質、礦床、環境保護、原住民及住民權益等,所謂霸王性條款正是憲法所規範,絕不是造成霸王經濟部的依據與藉口!

(作者曾任中國鑛冶工程學會副理事長,及經濟部礦務局礦場保安組組長、礦業輔導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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