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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李明哲 vs. 王炳忠們

◎ 張月環

李明哲遭中國政府恣意拘禁五年,終於回到台灣老家,他從事人道救援工作,卻被中國冠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服刑五年。另有屏東縣枋寮鄉政顧問李孟君,被中共指控是台諜,判刑一年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兩年,但迄今被拘禁已近三年,仍不見中共放人的跡象。

在台灣新黨成員王炳忠等人被控接受中國台辦資助,在台發展組織,卻因即使有蒐集軍人、公務人員資料,但未招募,且無法證明對國家安全造成「明顯且立即危險」,一、二審皆判無罪。這樣的判決,與中國相比,令人錯愕有加。台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勿枉勿縱是司法的基本精神,然而面對無時無刻都想併吞台灣的對岸,只能說台灣司法太沒有危機意識,與對岸根本不成對比。就如同報上所說的,法界認為判決形同鼓勵中方,假交友真滲透。一旦做出明顯且立即危險的事來,都已防不勝防了。

已故的彭明敏教授曾說,與中國「交流」必須堅持「平等」原則。對方可以在台灣做的,台灣在中國也可以做,台灣在中國不能做的,中國在台灣也不能做。 這是基本原則。對此,我們的司法判決,是否對自由民主的維護太廉價了?對中共對我們人民的制裁,政府有強力譴責嗎?維護民主自由價值的力道,需靠法治的嚴謹機制而行,而法院每次遇到親中人士在台灣鬧事,幾乎都輕判放行,這讓我們很憂心。

民主自由的維護,人人有責;台灣好不容易得來的成果,不能被濫用。

(作者為大學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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