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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改革農會 要先直選

◎ 王洲明

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會通過《農會法》修正草案。這次修法六大面向,其中端正不良選風值得嘉許,但要釜底抽薪改革農會沉苛,關鍵是要將目前的「間接」選舉改成「直接」選舉,才是正辦。

《農會法》制定至今增修頻繁,高達二十一次,但內容都為政黨、派系或個人量身打造,型塑成如今難以撼動的結構。

間接選舉結構鞏固:農會由會員選出會員代表,再由會員代表選出理事,然後由理事會遴選總幹事。亦即目前總幹事由三層間接選舉產生。但台灣農地面積遞減、會員漸減,掌握五席理事(全部九席)即可控制農會。全國三百零二家鄉鎮市區農會,能鞏固各自利益,係靠此不當的「間接選制」。又,理事會僅能就「稀有」的「合格總幹事」中聘任,以致農會舵手,全出自派系或山頭薦舉的人選,使得公權力與政黨長期以來難以改造。

在農會會員資格與連記方面,會員資格歷經屆屆理事會的「粹選」,自然能選出多數的同黨或同派人馬。又因會員以戶為限(非依農地面積),有心人可藉戶政手段製造會員數量。而理事由會員代表採無記名連記產生,即使反對派選出近半數代表,在此法運作下,壓縮對手理事席次,而當權派理事,自然遴選出共同利益的總幹事。使得原本充當「僕人」角色的總幹事,因不當選制,擁有超級權力。目前農會代表、理事、監事,與各部門人事,絕大多數都由總幹事一人鋪排與錄用。

政黨輪替修法更難。過去一黨獨大,農會幾由國民黨囊括;歷經政黨輪替,藍綠政客已各擁優勢選區的鄉鎮市區農會,何況農會可經營信用部,此乃偏鄉唯一「金融」中心,故即使這次修法方向正確,但能否在藍綠山頭利益盤據的立院通過,仍有變數。

綜合上述,廢除會員代表,並且將總幹事、理事、監事的間接選舉,改由會員單記直選,才是釜底抽薪的改革辦法。選制改革後,權力結構改變了,才能逐步強化農會自治、對外招考員工提升素質,如此,中央農委會才能有效推動產銷秩序等會務政令;否則僅在全國農會酬庸「增列官派理事」,因為地區農會權力結構不變,中央政令恐依舊令出難行。

(作者為臺中市常任選舉監察小組委員,著有《買票政治學:民主奇蹟下的賄選怪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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