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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一再碰到同一法官 怎可能合法合憲

◎ 吳景欽

前立委高志鵬因圖利罪被判四年六個月確定,經聲請釋憲,日前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其中指摘最高法院分案要點的連身條款,即重大案件無論更審上訴幾次,都由同一庭為審理致侵害人民訴訟權之部分,亦被以判決時分案要點尚無此規定為駁回。惟於再審、更審,碰到同一法官無庸迴避的現狀,怎可能合法、合憲?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者,就應自行迴避,若不迴避而裁判,就屬判決絕對違法,目的正在維持法院的公平審判。惟於一九八二年的大法官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竟認為此條款僅是在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法官曾參與前審而應迴避的範圍,就只限於下級審。故如對確定判決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抽到案件的法官就算曾判過此案,也無庸迴避。又如第三審法官撤銷發回更審,更審判決之後上訴又輪由同一法官審理,亦無庸迴避。

凡此情況,或在期待法官有知錯能改的勇氣,但試想,若真推翻自己的判決,就必面臨枉法裁判之質疑與法律究責,法官畢竟是人、不是神,這種道德風險,是不可能消除的。故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理由書也提到,若無事實困難,仍應改由他法官審理,但這只能算是善意的提醒,並無任何實質拘束力。

故有關再審、更審要否迴避的問題,就一直是刑事司法實務爭執的焦點。而就再審迴避的部分,去年曾有當事人聲請要由最高法院大法庭為統一解釋,但因審理庭徵詢他刑事庭的意見,皆認為應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即比照民事再審必須迴避的規定,算是統一解決了此爭議。

惟有關更審迴避之問題,雖也是爭議不斷,卻於二○一八年,藉由最高法院的分案實施要點,將無庸迴避的慣例正式明文化。這反讓人感覺,比起四十年前的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更為倒退。

而究其根源,當在於重大案件發回更審乃屬平常,在最高法院法官人數極其有限下,若堅持迴避,恐會出現無法官可審的窘境。只是如此的事實困難與司法弊端,實不能為否定公平法院與侵害訴訟權的正當化理由。故立法者實無庸等待憲法法庭是否審理的不確定狀態,而應立即修法以對。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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