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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公民權修憲案與公投本質不同嗎?

◎ 劉岫靈

日前立法院通過「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民權降為十八歲,憲法一三○條停止適用),待公告半年後交付公民複決。隨之而來的,民進黨發言人指「公投與修憲複決是本質完全不同的公民權行使,因為兩者程序與門檻不同」,但筆者要問,以程序不同導出本質不同,準備推動公投綁大選,但這樣的論述合理嗎?

《憲法》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的理論基礎在於,按民主理論,主權人民的政治性權利(公民權)實踐方式分為兩種:第一是「間接民主」,指對政府人事的投票,包含選舉權與罷免權;第二是「直接民主」,是指對公共事物的投票,包含創制權與複決權。

學理上,「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的制度化就是公民投票機制,包含兩個概念:首先「創制」譯自initiative,是指針對憲政狀態中對憲法、法律或政策的投票。較特殊的,是針對前憲法狀態的制憲投票,則使用plebiscite一詞,經常被譯為創制公投,但較精確的用法是,在自然法的基礎上採取的住民投票。其次,「複決」譯自referendum,是指在憲政狀態中對憲法、法律或政策的再次確認。兩者統稱公民投票。

公民權行使方式之一就是直接民主,其制度化即公民投票機制,是對三種法位階對象(憲法、法律、政策)採取的投票決定(創制與複決)。唯一有差別的是,對不同的投票對象允許不同的程序規範(發動主體、提案與連署條件、成案條件、通過門檻等)。而這些程序規範又可規定於不同位階的法規當中。例如,我國憲法規定,修憲需經立法院提案,並經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同意通過,這就是以《憲法》規範修憲案的公投程序。而法律案與政策案的公投程序,則是規定在《公民投票法》中。

綜合上述,「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就是規定在憲法位階的公民投票,就是公民權(政治性權利)的直接行使方式,與法律及政策公投的本質完全相同,差別只在程序規定不同。任何政治改革的推動,必然會有政治考量(公投是否綁大選/如何衝高投票率),但執政黨不該輕率以「公投與修憲複決是本質完全不同的公民權行使」的論述為理據,而應提出更合理的論述凝聚朝野共識,方為正規之道。

(作者是智庫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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