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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憲政體制的問題及解決之道

◎ 薛廣澤

台灣在一九九七年修憲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減少銜接民意的機制;雖賦予總統解散國會權,但這項權力是被動的,必須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倒閣成功時,總統可解散立法院或撤換行政院長。後者的設計讓行政和立法兩權相互牽制,但施行至今從未運作,因立委只要不提倒閣就不會有被解散的風險。此外,歷任總統皆以兼任黨主席方式循政黨決策機制解決爭議,問題在於國會是民選的,總統透過黨主席身分指揮國會有違權力分立的憲政精神。以美國為例,總統和行政部門無法案的提案權,還須透過同黨國會議員幫忙提案。

基本上,台灣憲政體制的問題可臚列如下列各項:

一、總統有權無責:人民選出的總統握有很大的權力,卻不必向任何權力制衡機構(如立法院)負責。

二、行政院長有責無權: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各部會首長皆非民選產生,亦未經過立法院同意,整個行政院皆無民意基礎,其權力來自總統,施政重點自然不會以民意為依歸,而在實踐總統的意志。

三、立法院議事效率不彰:立法權箝制行政權導致立法院議事效率不彰,往往為反對而反對,使得政府無法有效運作。

解決之道,可讓內閣與民意基礎銜接。內閣制國家(如英國)閣員由國會議員兼任;總統制國家(如美國)政務官皆須經國會(美國為參議院)聽證行使同意權,雙首長制國家(如法國)閣揆上任前,往往先主動要求國會信任投票,閣員需其國會議員停止議員職權後上任。政府體制無論採用何種制度皆須修憲始能達成,唯有朝野努力克服超高的修憲門檻,透過修改政府體制以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

(作者是高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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