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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普世管轄權能壓制普廷嗎?

◎ 吳景欽

俄羅斯對烏克蘭的砲火日漸猛烈,攻擊平民及非軍事設施的情況,更是有增無減。國際刑事法院雖已著手調查戰爭犯行,卻總被認為僅具象徵意義,致突顯普世管轄權於政治現實的困境。

基於國家主權,任一國家的司法權,自以屬地管轄為原則。雖隨著地球村的形成,如海盜、劫機、人口或毒品販賣等,即跨越國境犯罪的增加,各國刑事管轄權雖不免擴大於此,卻仍忽略殘害人權之類的國際犯罪。而二戰後,盟軍於紐倫堡與東京成立超國家的軍事法庭,並藉由公平、公正、公開的戰犯審判,以免於勝王敗寇之口實,所謂普世管轄權,終於得以落實。

又於一九九○年代,南斯拉夫與盧安達相繼發生種族衝突,聯合國安理會於海牙成立特別法庭,以來審理相關的戰爭犯行,也間接促使一九九八年羅馬規約的簽訂,並在二○○二年於海牙成立國際刑事法院,對戰爭犯罪的審判機構就因此常設化。

而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除羅馬規約的簽約國外,也及於依羅馬規約第十二條第三項同意接受管轄之非締約國。故如二○○九年的巴勒斯坦、二○一四年的烏克蘭,都曾依此向國際刑事法院提出願受管轄之聲明,致使普世管轄權進一步深化。

惟國際刑事法院,並無法律的強力執行機構,故就算普廷已成千夫所指的戰犯,但只要未被推翻且掌有權勢,再多的調查,甚至是訴追,顯都是紙上談兵。故羅馬規約第八十六條要求締約國,除須將規約所定的犯罪轉成國內法外,對於身處本國境內的國際犯罪者,更應負起訴追的義務,而不能置身事外。

而此強制條款,並非僅具形式意義,最明顯之例,即是智利獨裁者皮諾契特於一九九七年至英國就醫,隔年西班牙簽署羅馬規約,因規約明文國際犯罪無追訴時效,就發出逮捕令,並向英國請求引渡。最終雖引渡未果,但英國卻將之逮捕、拘禁,並遣回智利受審。從此就彰顯國際正義的實現,或許緩慢,卻非僅是宣示。

台灣雖非羅馬規約的締約國,卻是潛在的戰爭犯罪之受害者,自不能獨善其身。故現階段,就應將羅馬規約內化於本國刑法,更應將國際犯罪的普世管轄權加以明文,以來實踐人道主義的真正價值。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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