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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貪污量刑 亟待修法解決

◎ 王昌國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金核銷二千八百八十元餐費不當,遭依貪污罪判處四年六月確定一案,引發不少的關注與批評,本文擬從罪刑相當的角度出發,希望能拋磚引玉提供修法的建議。

筆者曾受邀至嘉義縣政府演講關於圖利罪與便民措施之分際的題目,猶記得聽眾對於貪污罪的量刑反應很兩極,如果是搜刮民脂民膏的高官,判越重越拍手叫好;但對於不過是暗槓不到一萬元拾得物的警員,或是基層公務員因一念之差浮報加班費或差旅費,就至少要面臨五至十年以上刑度的案例,而且退休金可能也飛了,就覺得怎麼會有如此苛刻的立法,嘆息的同情聲此起彼落。

雖然有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等減輕的特別規定,但對許多的個案,即便用盡減刑的規定,仍有「情輕法重」之憾,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以罪刑不相當、剝奪公務員身分及退休金請求權、不符比例原則等為由聲請大法官解釋,惜遭不受理決議。至於罪刑失衡的負面影響,例如法官可能會從嚴認定證據及解釋法律,且貪瀆者面對嚴刑峻法,通常是畏法不招,而非畏法不貪等,都使得防貪與定罪的成效大打折扣。

本文建議從提高立法密度的方式著手,如明確定義不法利益的金額在多少的範圍內,各別適用不同的刑度,以此予以妥適的區隔;或是透過法務部歷年的貪污犯罪類型做大數據的分析,將常見且輕微的犯罪態樣,考量是否予以排除在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範圍,而回歸到刑法來處理。否則若期望由司法者負起全責檢討改革,恐怕是打擊錯誤,不免治絲益棼了。

(作者為嘉義地院家事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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