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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談台灣自決的進程

◎ 歐瑋群

日前〈於是,台灣被賦予自決權力!〉一文,從國際法戰後佔領與政治重建的角度,清楚解釋了美台關係間特殊的法律關係,並以「拜登總統一句『台灣它自己決定』結語,即為賦予台灣自決權」作為總結。惟該文尚未提到的是,台灣未來將如何自決?

綜觀拜登的發言,係以TRA(臺灣關係法)為基礎,該立法目的就是維持西太平洋戰後秩序的穩定與和平,並確保台灣的單獨存在,要改變這個狀態必須和平且經過台灣人民的同意。但這不意謂著台灣人民自己宣告獨立就是完成自決。就算台灣人民有權決定未來,但更改旗號已經不是事實獨立狀態的改變,而是連法理狀態都變更的一種法律宣示,也就更改了西太平洋現狀及提升戰爭風險,所以美國政府不會表示支持,避免給了中國發起戰爭的理由。

相反地,戰爭如果是由中國發起,那西太平洋的現狀就是由中國打破,戰爭已經開打了,這時美國才有理由表示願不願意支持更改旗號。

因此戰爭風險由何方引起,將決定台灣自決的進程,這也就是為何過去李前總統的「二國論」、陳前總統的「一邊一國論」,關於現實狀態的描述,與今日蔡總統的「四個堅持」相差無幾,但美國的政策反應落差頗大原因。

總而言之,西太平洋現有秩序既然是由戰爭所決定,要改變現狀就是要再打一場戰爭才有可能。所以法律上TRA授權的範圍有限,只涵蓋到確保台灣事實上的獨立及西太平洋現狀的維持,但行政作為上,美國政府會盡全力去阻止戰爭的發生與維持西太平洋的現狀。前英國首相布萊爾十八日表示,中國應該要意識清楚瞭解到「台灣不同於香港,而西方對這點存有強烈看法」,意即在此。

所以當談到「台灣自決」,即便台灣人民主觀上有自決權力,但也必須在符合西太平洋秩序穩定的客觀條件下,才有實現的可能,這一切緣由,皆來自舊金山和約簽訂後盟軍所建立的西太平洋秩序。

(作者為民間企業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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