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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鐵棒敲頭 勘驗違法

◎ 江榮祥

報載曾姓法官審理余姓被告攜鐵棒行竊,逕自拿鐵棒敲頭,感覺「很痛」,認屬「凶器」,加重論罪。輿論有讚法官用生命辦案。

然被告自製鐵棒連結彈簧,勾取夾娃娃機台內的獎品,無意持以傷人,仍論攜帶「凶器」,可見法院認定標準過度擴張。

且不論以頭試棒是否合乎科學?審判中進行勘驗,被告及辯護人有權在場觀察過程並陳述意見。雖本案被告坦承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得不傳喚被告出庭而行書面審理;但勘驗時,未通知被告到場,程序仍有瑕疵。

此外,檢察官起訴犯罪,負舉證及說服責任;法官中立,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其應依職權調查者,限於對被告利益而攸關公平正義之事項。本案檢察官認鐵棒僅係行竊工具而非「凶器」,未聲請勘驗,法官反認檢察官調查未盡,逕依職權自行勘驗,進而作成不利被告的判斷,已徹底顛覆正當程序!

(作者為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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