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信翰
立法委員陳柏惟日前在國會有意使用母語質詢,卻遭國防部長建議改用華語,引發爭議和討論。其實,無論從語言人權或從法制角度來看,委員或官員欲使用各種國家語言(即便是較少數的語言)質詢或答詢,都應受到保障。
政府依法行政是民主國家的基礎。就相關法律來說,國家語言發展法和該法的施行細則,都有對政府機關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得使用各種國家語言,且必要時政府應提供國家語言間的通譯服務的相關規定。就該條文的精神來說,說的人和聽的人在各種國家語言使用的選擇權,都應獲得保障,任何一方都無權強迫對方改變其國家語言的使用習慣。
但若是說的人和聽的人,選擇不同的國家語言時,又該如何?這時就是「通譯」上場的時候了。透過通譯,說的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最慣用/想用的語言來完整表達;聽的人也可免於聽不懂的焦慮。其實,語言從來都不只是「會不會」的問題,也不會只是一種工具。在選擇使用哪種語言的背後,有許多更深層的意涵,例如許多國家的元首及外交人員,彼此會在重要的場合選擇使用自身母語,再讓通譯人員翻譯。這並非他們的英語能力不夠,而是一種表態和相互尊重。有了通譯,即便選擇的語言較為罕見,雙方的語言權力也都能獲得尊重與保障。
語言權的保障在先進國家、國際組織都已是基本常識,即時通譯服務也相當普及。在國內,近年來文化部舉辦國家語言的各項公開會議時,現場也都會有手語、原住民族語、客語,以及台語翻譯。以現有的國家語言人才,在立法院使用國家語言間的通譯,早已非技術上難以克服。早在國家語言發展法訂定過程中,就已把可能遇到的狀況都考慮在內。
現在,對各國家語言的尊重,早已不是做不做得到,而是「願不願意開放心胸接納不同語言」的問題。台灣在許多人權保障的作法上,都處於世界領先地位,希望在語言人權方面,也能逐漸走向多元尊重、互相接納的未來。
(作者是台中教育大學台灣語文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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