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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侵占? 主動理財!

■ 鍾法

據報導,特支費案訴訟中,馬英九聲請傳喚北市府出納,目的是證明他支用特別費和其他市長無不同,又強調是出納人員主動,非市長室或首長主動。

馬英九先生是否清白,有賴中立的法官依事實論斷,吾人難以輕易判斷;但是,難道不主動就不構成貪污了嗎?

按馬先生聲請傳喚證人是針對「詐領」做抗辯,不論主動或被動;報載,馬先生每月特支費均匯入私人帳戶,似乎又按月匯款入妻子帳戶,若報導與事實相符,則馬先生似乎是以消極不作為方式受領特支費據為己有,再積極作為地將特支費視為個人財產而為特定目的連續匯給妻子。作公益?理財?賺取更高的利息?匯款真正目的有待證據說話,但如馬先生無法提出公益匯款收據或報表,則似乎已將特支費視為私人財產而支配運用,可能構成更嚴重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占」公用財物罪,只是其行為態樣類似以「不作為」方式而達到既遂之目的。

假設馬先生所匯款項最終是進入妻子的銀行員優惠儲蓄存款帳戶,利息更較一般帳戶為高,長期產生的利息收入又該如何定位?

若上述假設與本罪均成立,則其恐怕是積極欲擴大犯罪所得,而非消極不知情;真正在法律上應探究的,似乎反倒是提供帳戶來衍生利息者知不知情?有無積極參與?

檢方以案發後將款項匯出、態度良好而請求從輕量刑,若是對馬先生無好感之檢察官,大可質疑事後匯款是欲脫罪或減輕責任,毫無從輕量刑之理由。

馬先生一再強調對自己清白有信心,卻始終提不出詳細證據對外說明匯入妻子帳戶款項之用途,若真屬無辜又充滿信心,馬先生應全力要求泛藍立委不得提案修改審計法第七十八條之一,以免瓜田李下之嫌。

本案最主要爭點,應在於領據報銷的特支費是否限用於公務?

如是,則當然不能匯入私人帳戶又進大於出!

馬先生在匯款前知不知情並非重點,即便用消極態度接受匯款,但在知悉每筆特支費入帳後又積極轉匯給妻子卻說不出用於何種公務,則本案在法律面是否有罪已非常明顯。

再觀察泛藍先修改排黑條款、又擬修改審計法將特支費除罪化、再發生特定出納說法疑似前後不一而透過特定媒體大幅渲染叫屈,則本案在訴外心證上是否有罪,恐怕也已非常明白了。

(作者為上市公司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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