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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也談法官濫用自由心證

◎ 尤英夫

田豐文君投書「司法改革笑死人了有感」一文,談及目前司改最大的困難點就是法律規定的「獨立審判」及「自由心證」。不少法官標新立異,拿「獨立審判」做為護身符,法官「自律」卻遙遙無期云云。其實司法改革重點之一是法官評鑑制度。而法官評鑑能夠成立,才有可能對法官懲戒。

不久前(九月一日)貴報才報導說,「法官法」新制施行一年來,民提評鑑案高達六二二件,為往年收案量三十倍,但結果是全軍覆沒,沒有任何被提評鑑的司法官受懲,也就是評鑑的案件是零。問題就出在: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等條文的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或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也不得據為法官(或檢察官)懲戒之事由。也就是:法律見解成了司法官的護身符,不論全天下人怎麼說,反正,我說白就是白,我說黑就是黑,我說了算。

但早在一零八年七月監察院就出版由八位委員所做的「法官法施行後司法官評鑑制度成效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結論與建議:關於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部分:法官應受評鑑事項不外乎「態度、品質、效率」 三種態樣,司法官個案評鑑制度自一零一年運作迄今,請求評鑑案例多為涉及違法亂紀、私德品操瑕疵及開庭態度言語不當等事由。建議司法院、法務部考量將明顯濫用自由心證及法律見解有重大謬誤,致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列為得請求評鑑之事由,藉此強化汰除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之功能。可是監察院的建議歸建議,司法院、法務部才不管呢!

筆者其實也是受害人之一,多次撰文指出法官就是有明顯濫用自由心證(拒不調查諸多重要證據),再根據自己調查來的不完整證據,依據所謂認定的事實,加以重大謬誤判決的案例。並且不客氣直接寫信給辦案的法官本人及法官協會,他們心虛都不敢回應或反駁。像這樣子的司法官,要說能獲得民眾的信任,實在很難。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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