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翁翊書
石木欽案作為台灣司法史上最大的醜聞,懲戒法院三次的審理至今沒有切入案件核心,令人懷疑司法體系面對此案的決心,究竟何時才能給台灣人民一個交代?
本案已三次開庭,石木欽卻從未親自到庭。本次石木欽的代理人出庭時,面對最為關鍵的購買股票出於何人之手、股票與房地產的資金來源,始終以候具狀答覆搪塞,審理進度可謂毫無進展。若未來石木欽仍堅持不到庭,可以想見案件只會無止盡拖延。身為前公懲會委員長的石木欽既然多次為自己喊冤,更應該親自到庭釐清案情,還給自己及司法界清白。
石木欽始終不出庭,卻未見審判長表示任何意見。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卅五條,只有在審判長允許下,被付懲戒人才能不親自出庭。綜觀三次審理程序,案件的調查已因石木欽本人不在場而呈現膠著,審判長非但沒有動用職權,連提醒當事人應到庭的柔性勸說也沒有,造成開庭內容空洞化。
石木欽案已動搖民眾對司法所剩無幾的信賴,此時正是司法自我糾錯的關鍵時刻。否則,官官相護、權貴司法,將成為台灣司法體系永遠無法撕去的標籤。
(作者是台大醫學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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