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基勝
行政院擬修正《國家賠償法》,擴大法官與檢察官之適用條件,隨即引起司法院及部分司法官公然反彈,唯恐傷害司法獨立,並對國民法官與參審員納入規範提出質疑。
該草案明定,除「法官與檢察官因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外,增訂「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國家亦應負有賠償責任(第五條)。部分法界人士猶認為以上限制過於嚴格,而應再酌為放寬。
現行法有關司法人員之國賠責任既不致引發濫訴求償,何以擔憂新法可能帶來傷害?畢竟,因特定審判或追訴案件而受懲戒,顯然該法官或檢察官於該案件之處理過程有嚴重瑕疵,不容諒解。又,參與刑事審判或懲戒審理之國民法官或參審員,若未就該受審案件有犯罪或違法行為,絕不可能因此被判決有罪,或免職,或撤職。司法院不懂嗎?司法官不懂嗎?竟有如此膚淺的反對藉口,以致傷害司法而不自知,也難怪庶民對司法欠缺信心。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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