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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司法獨立繫於司法人的公平正義

◎ 吳崇華

「司法改革」是蔡政府上任時,人民冀望最深的國政要事。近聞中研院翁前院長當年遭遇冤屈獲判無罪之烏龍刑案,因當時部分監委沿襲檢察機關錯誤的起訴內容,輕率的通過彈劾並移送公懲會議處,至今餘波盪漾。

根據法院無罪判決之事實,足證檢調在偵查起訴之過程是多麼的荒腔走板。而行政責任「是否違反利益衝突」部分,亦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及中研院等權責機關認定並無違規之事實。既然彈劾與懲戒的基礎都已不復存在,受害人提請懲戒法院釐清事實、公正審理,撤銷過去冤枉的申誡處分合情合理。

詎料,尚有少數不理解事實之批評,咸認陳請撤銷處分有因人設事或因求獎項而申訴之謬論。錯誤的懲罰是人格名譽的問題,只有對錯的分別,法院自當為保障人權給予公正的裁判。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竟有原提案彈劾的監委,仍在媒體大放厥辭,認為不應該推翻原彈劾懲戒之裁定。

不禁令人懷疑,如此握有公權力的準司法人員,是基於個人意識形態的堅持,抑或是因不確實查察所造成的偏執?冤有頭,債有主,是非對錯在權責機關都已明確審定,相信法院亦不至於違背證據法則而恣意行事才是。

如果司法還有體制,司法人員能本於專業良知謹守分際,司法的公平正義才能被人民所信賴!

(作者是文化資產維護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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