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基勝
小戴與麟洋得以專心練球,出國爭光,乃任職合庫、土銀有穩定收入,實為得其贊助。小戴擔任多項商業廣告代言,且合庫未就此分享該收入;但麟洋似乎僅能經許可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之有償職務,因合庫僅係有部分官股之上市銀行,而土銀為純官股銀行,以致麟洋受限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十四及十四條之二,小戴則否。
為此,謝政恩律師投書建議,比照「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十、十一條規定,即政府研究人員可擔任新創生技公司之董事或顧問等職位;但仍需修法才能解決。
既然需要立法解決,何不就此放大腳步,徹底建立各類明星的廣告代言制度,同時解決與運動一樣需長期投注大量金錢及時間栽培的特殊技能,且在養成期間卻未必能直接從中獲利,諸如電競與藝術技能。即仿效演藝人員之培養與經紀制度,讓栽培特殊技能的長期贊助者取得廣告代言之經紀人地位,而得分享代言報酬。如此一來,既得以擴大贊助者之參與,且得以發掘更多更優秀的人才,不再以有錢有閒族群為限。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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