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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廉政公署與廉政署 差一個字天差地遠

◎ 康文聰

香港音樂人黃耀明遭廉政公署(ICAC)拘捕消息傳得沸沸揚揚,激起民眾質疑該署辦案受到政治干預的聲音。不過,台灣的朋友應該會覺得好奇:怎麼一個歌手會成為廉政公署的調查對象呢?這實在是因為該署與我國法務部廉政署法定權限有別。

新聞媒體稱黃耀明遭到調查的原因,係其在立法會議員選舉的造勢大會上演唱並拉票,涉嫌違反防止選舉舞弊的法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相當於我國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香港的「廉政公署條例」第十二條明文規定,其職責包括調查「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訂的罪行,我國的「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則無此條文。

換言之,廉政公署的調查對象,除了大家熟悉的貪污官員以外,也包括可能不具公職身分的候選人、助選員。這樣看起來,廉政公署的權限似乎比廉政署大得多。但是,如此的組織設計是否允當,見仁見智。誠然,偵辦賄選案件,必然成為媒體鎂光燈焦點,但也容易使調查人員捲入政治風暴。廉政公署自從前專員湯顯明案爆發後,信譽大受打擊。

此次偵辦黃耀明案,無論結果如何,勢必更將引發正反不一的意見交戰。我國目前查緝賄選係以檢察官為中心,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兩大系統具體執行,廉政署暨所屬政風人員協助法令宣導與通報,多年來成效良好。廉政署人力物力都極其有限,專注本務查處公務員(含國營事業員工)貪瀆與洩密案件,自成立以來默默耕耘,不打政治口水戰。在駐署檢察官的指導下,仔細蒐證、精緻偵查,一直保持相當高的定罪率,也逐漸獲得國民的信賴。如此看來,倒也不是壞事。

(作者為廉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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