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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評台中電廠燃氣機組「特種」爭議

◎ 陳禾原

台中電廠燃氣機組興建計畫,日前曾因盧秀燕市長的一紙公文,卡關將近十五個月,直到行政院許可將其列為特種建築物,才得以繼續推動。但近日有法律同業投書表示中火特照存在法理之爭,該文雖從法律層面分析,卻明顯與建築法現行規定不符。

首先,建築法根本沒有核發「特種建築執照」的規定。特照只是表達得免申領建築執照的一般俗稱,故特種建築執照該由誰核發之問題根本不存在,該文首問:「特種建築執照該由誰核發?」不免外行,或許是對建築專業太過陌生。

其次,建築法第九十八條:「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已清楚明白寫出,特種建築物的許可是「行政院」權限。該文卻間接又輾轉地引用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行政院組織法第二條說:行政院缺乏權限,所為行政處分無效,法律也沒規定行政院可自發特照證書等語,然後得出該建築執照「應由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這個令人費解之結論。其對於法律的誤解尚可理解,但對於法律邏輯的推論,筆者無法參透。

再者,中火燃氣機組是否符合特種建築物的要件,行政院也明白表示,燃氣機組是因「用途」、「構造」特殊等原因,獲准許可為特種建築物。國內過往亦有諸多大型公共建設,由行政院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許可列為特種建築物之前例,本次許可台中電廠燃氣機組列為特種建築物,並非特例。此外,不同專業應彼此尊重,對於已通過建築專家審核卻對外泛稱台中電廠燃氣機組不符合特種建築物認定標準之行為,不僅漠視建築專業,更有誤導民眾之嫌。

第三,中火申請、取得特建許可是依據建築法之規定,經濟部做為電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本即有權向行政院申請中火特建許可,更遑論建築法非經濟管制法規,何來「經濟部兼為台電之管制機關,不宜為被管制之台電說項辯白,此乃《經濟管制法》之基本常識」之謂。中火燃氣機組既然是依建築法取得特種建物許可後動工興建,無擅自建築之情形,自非違章建築,至為灼然。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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