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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推充電樁修公寓法 亂了方向

◎ 饒後樂

立法院一讀通過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得使用共用部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於事先徵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媒體稱為「電動車發展霸王條款」,但這樣的修法不能解決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的最基礎關係是「專有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管理、維護、修繕」,「共用部分由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修繕」,但為提高使用效率,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專有部分」可變為「約定共用部分」,拿來供全體居民使用。「共用部分」則可設定成「約定專用部分」,讓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做排他性使用。「約定專用」和「約定共用」關係必須載明於規約才有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對把「共用部分」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設有限制。

因此,「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得使用共用部分」其實根本不需修法,車位使用人想要在停車格外的共用部分設置充電樁等設備,只要提出申請,獲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將供電設備位置空間設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並載入規約就好。修法只是省略掉原本把「設定約定共用」關係放進規約的動作,卻破壞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既有的倫理規範與控制機制。

修法內容問題最大的,莫過於「應於事先徵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修法說明中還特別舉出「安全性」與「電力負載」都不能當作正當理由。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公寓大廈內部最高權力機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每一個決議,都會被參與決議的多數成員視為出自於「正當理由」,那在公寓大廈內部,誰又更有資格認定「正當理由」不算「正當理由」呢?

如果可以用公寓大廈外部的機制推翻原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正當理由」的認定,那「徵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豈不是多此一舉?怎麼不讓外部機制直接決定就好?

顯然,此次修法並未通透公寓大廈管理完整精義!

(作者為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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