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冠宇
一位值夜班之保全人員早上下班後,繞路四、五分鐘至鹹粥店吃早餐,發生車禍,法院最終判決應給予職災補償。此案殊值探討。
勞工保險條例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對於通勤時間是否列入職災補償的範圍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可知原則上勞工上下班往返住居處所與工作場所間之通勤時間,倘若發生車禍事故,是可以列入職災補償。
然而,該規定有「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之限制,何謂「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法規並無明定,實務上則普遍以社會大眾之通常認知作為判斷標準,故仍須經由個案個別判斷,並無一致。
筆者認為,適當時間與應經途中,可回歸目的性加以檢視。倘若行經該路途之目的性並非為了工作(例如本案例的繞路吃早餐),則與工作無涉,應不列入職災補償範圍較為適當,以避免在維護勞工權益的同時,卻使雇主承擔過多無法預知的風險。(作者為高雄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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