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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東元肥皂劇vs公司治理

◎ 吳盈德

每年五、六月是股東會旺季,也是不少上市櫃公司三年一次之董事改選,幾乎年年上演經營權爭奪戲碼,每年皆有不同主角輪番上演,今年最受矚目的經營大戰非東元莫屬;媒體廣以東元家變、父子失和、茶壺風暴等稱之。但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或許是時候該停止以家庭肥皂劇的角度看待此案,並重新聚焦於真正的核心議題「公司治理」。

依照公司法第一九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要件,亦即,我國係採經營與所有分離原則,除公司法第廿七條要求須以該法人為公司股東,該法人或該法人所派之代表人始得當選為董事外,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原則上並不要求經營者(董事)須為公司所有者(股東)。

在此經營與所有分離之大原則下,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法第廿六條另設有全體董監持股最低成數之要求,一定程度地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結合;公司法第一九七條亦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若轉讓股數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即生當然解任之效果。

以公開發行公司而言,雖不要求董事必然須為股東,仍將企業經營與所有做某種程度之結合。而此經營與所有某程度結合之要求,在遇到家族企業時,如何在顧及家族傳承與公司治理間取得平衡,考驗在位者的智慧,也是東元目前真正的核心議題所在。對於身為上市公司,但又具有一定家族色彩的東元,在位者於思考接班交棒時,本應將公司治理納為考量重點之一,而非僅以家族傳承為唯一選擇。

家族後代如果具備專業經理人的能力和經驗,依循法令及體制爭取提名和被選任,一樣可以接班成為公司的領導者,並無須走回家族治理的老路;上市公司經營權議題關乎公眾利益,切勿降格炒作成父子家庭肥皂劇,一切還是回歸以公司治理角度來論斷此案,才是正辦。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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