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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為翁啟惠說句公道話

◎ 李屏生

監察院三月十日對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案提出最新調查報告,認定翁啟惠並無「借名登記」擁有浩鼎公司股票,既然無股票,自無所謂「申報不實」,總算為名譽已被凌遲殆盡的翁啟惠在懲戒法院留下一線平反生機;但卻引起馬前總統、聯合報大加撻伐;這些批評謾罵離真相太遠,筆者長期觀察此案,不得不跳出來為翁說句公道話。

翁的貪污案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因當初懲戒的事實基礎從未存在,翁曾聲請公懲會再審(現改制為懲戒法院),但被駁回。翁仍不放棄,再三陳情監察院,提出經辦翁「家庭信託」美國會計師的作證報告,以及所有資金流向的新證據。監委蔡崇義等從資金流向查起,再查核美國浩鼎公司三位創辦人之一張念慈在檢調的所有證詞,就資金流向證明股票確屬翁已成年女兒所有,因此認定股票未有「借名登記」情事。

監察院對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案提出最新調查報告,認定翁啟惠並無「借名登記」擁有浩鼎公司股票,既然無股票,自無所謂「申報不實」。(本報資料照)

在利益迴避方面,當年翁將其一生研究精華醣分子「一鍋法」的專利送給中央研究院,但因浩鼎在新藥製造的萃取,需要用到翁的專利,因此以數千萬的權利金,向中研院申請技術移轉,翁不但沒有利益迴避的問題,還幫中研院及國庫賺了幾千萬,股票既然屬於翁的成年女兒實質所有,翁主觀意識當然不會認為是他個人的,中央研究院內規之「利益揭露表」和翁的財產申報,當然沒有所謂「申報不實」的問題,二○一九、二○二○年監察院的調查也認定翁沒有申報的義務,撤銷了翁的裁罰。

浩鼎高層涉及翁貪污及內線交易案,最近全部無罪定讞,依法院判決書來看,證明當年檢方的起訴,完全沒有弄懂新藥試驗的流程,而烏龍一場。監察院最新的調查報告總算還翁最卑微的清白,對照當年監察院最早於一○六年七月四日通過彈劾翁並移送當時公懲會審理的理由,再對照士林地院翁無罪的判決,可以知道當年高層毀人清白名譽是多麼離譜。

聯合報一再強調,法院判決書提到翁未「誠實申報」,但法院只是認為應由權責機關再行調查,該所涉事項既非刑事法院職權,法院自無權置喙,現在權責機關既已釐清事實,當然應該還翁清白,如仍然蒙冤,才是大大傷害監院的「公信力」。

將來懲戒法院是否撤銷原先判決的「申誡」,還翁清白,仍在未定之天,正義在台灣仍然遙遠。

(作者為法學博士,任教大學法律系,專攻技術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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