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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完善經濟間諜法制 維護國家戰略利益

◎ 趙萃文

為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及高科技產業優勢,防範高科技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行政院蘇院長日前表示,對於國家級關鍵技術,增訂經濟間諜罪規範,透由法律強化保護有其必要。蓋因與國家核心技術相關的科技,已非一般商業秘密可比擬,現行有些內容屬於告訴乃論,但涉及國安層次,若外流將損害國家戰略利益,影響所及要非單一企業,自不宜私了,應從國家法益去處理,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安角度規制之、保護之。

《營業秘密法》主要關注私部門的秘密保護,屬於私人法益;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可能為政府研發機構或企業所有,某些私人企業擁有的高端技術,係出自政府補助或投資所產出的,若洩漏到境外敵對勢力手上,勢必損及國家安全,需要國家層級的保護,且保護客體不限於營業秘密,核心關鍵技術的保護更是必要。

為有效遏阻妨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在保密契約、競業禁止條款之外,適切且分層管制高科技人才,有其必要性;另鑒於經濟間諜行為大多來自境外之背後力量,其政治目的多過商業考量。允宜將非屬營業秘密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及相關人流管制,整合地強化規範,才能達致國家層級之保護。

法規定位與法益保護關係緊密,經濟間諜罪所欲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安全、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屬國家法益範疇。但過往實務上之難題是,營業秘密之所有人無法於訴訟中舉證營業秘密遭受侵害之事實及損害程度,形成徒有法律規範而無從執行,因是,如要證明係境外敵對勢力所行為,自難成案,若降低成罪要件,規制為只要將秘密交付境外,或有境外敵對勢力的撐持,或較易成罪,惟即不宜處以較嚴厲之刑度,否則罪刑即顯不相稱。

至於立法程序考量,於《國家安全法》增訂,較符國家安全利益維護與國安層次處理之立法目的及嚇阻效果,但受質疑的是營業秘密法屬經濟法規,體例上並不適宜放在國安法。更且,依一般認知國安犯罪其刑度可能較高,正當法律程序或較被忽略,恐不利修法進行。於《營業秘密法》增訂刑罰規定,建構層級化保護體系,除可降低政治敏感性,相關配套如侵害認定、迅速蒐證、偵查密行、法院審理等均有完整規範,較易為業界及國人知悉與遵法,有助嚇阻經濟間諜。但可能影響投資意願,易遭致產業反彈,不利台灣的國際觀感。 要言之,經濟間諜刑罰規範之衡量因素,厥在:效益評估、營業自由、罪罰相適應及國家安全利益維護等諸原則,並力求與現行國安法制的銜接。吾人不能單純的相信刑罰之有效性,而當刑罰效果不如預期,又再歸咎刑罰不夠重。真正有效率的對應,應該一方面謹慎調節刑罰之使用,一方面強化行政配套,並以協助企業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來實踐,更週延保護我國國防科技及產業經濟命脈。無論是在營業秘密法或國家安全法增訂,對於境外敵對勢力刺探、蒐集、竊取等行為之打擊範圍均不宜過寬;職是,所要保護的關鍵技術,如何定義、保護措施及其他政策配套,均須逐一規制清楚,才可收效,也才可說服國會推動立法。

(作者是空大和東吳大學講師、輔大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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