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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修法保障山地原住民的地方參政權

◎ 尤天鳴

日前在竹東鎮公所設立原住民服務窗口,為設籍竹東鎮的四千多名原住民族人,提供各項申請業務的諮詢和轉介服務,此項措施雖立意良善,然而更凸顯地方制度法對於山地原住民在地方參政權保障之不足。

首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卅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然而以竹東鎮為例,設籍的原民人口以山地原住民為主,平地原住民不及一千五百人,故即便設籍竹東鎮的原民人口已達四千餘人,但依舊無法產生原民籍的鎮民代表,服務為數不少的原民鄉親。

再者,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前項地方制度法保障原住民族人在地方層級的政治參與,有利於平地原住民,卻忽視山地原住民之參政權,這樣的設計明顯與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有違。

最後,隨著原住民人口的移動,類似竹東鎮此案例的鄉鎮市日趨增加,如屏東縣的屏東市、南投縣的埔里鎮,皆為山地原住民人口多於平地原住民人口,卻因地方制度法的設計不當,導致無法產生原民籍的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綜上,為完善地方制度法對於整體原住民族人參政權之保障,建請中央立法機關應重視並加速修正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俾利產生原民代議士之席次,為在地族人發聲,在福利、權益的保障上也絕對有利。

(作者為科大兼任助理教授,桃園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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