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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忠哥」不住這兒!

談廣告不實代言人該不該罰

■ 賴祥蔚

廣告誇大不實是誰的錯?過去一向只罰廠商,對代言的名人則無法可罰。報載行政院消保會決定援引《行政罰法》,將代言人視為「共犯」加以處罰。

廣告代言人該受罰嗎?代言人經常辯稱廣告本來就有表演性質,當不成真,或說自己也是不知情的受害者。問題是,從消費者角度來看,正是名人的形象、專業或經歷被拿來「掛保證」,吸引消費者認同商品,進而花錢購買使用,既然如此,如果消費者受騙,代言人豈能免責?

事實上,行政院消保會援引的《行政罰法》第十四條只罰「故意犯」,也就是明知廣告內容誇大或不實,卻仍代言,這樣才會被罰。就此而論,代言人不知食品或藥品是否有療效還宣稱有效、沒住某建案或沒開某汽車還誘使觀眾相信其體驗良好,當然該罰。這其實只是把代言的應有倫理反映到法律上,絕不過分。

倫理的定義乃是「人類義務的科學」,這一點與《行政罰法》處罰故意違反義務的意旨完全契合。只是台灣代言罕談倫理,即使重量級的代言人也常忽略這層思考。

一個經典且重量級的代言案例,發生在電視圈大哥大「忠哥」身上!他代言某建案,聲稱住了這種國內首見的「活水休閒住宅」將會無比美好。很多人看了後當然認定「忠哥」已經住了進去,如果這建案真像廣告說的這麼好。不久後台北某公寓火災,SNG連線畫面竟出現「忠哥」匆促逃出的鏡頭。讓人不禁想問:「原來他沒住進去呀?」因其代言而買下建案的後悔住戶,恐怕更會覺得上當。

代言賺錢絕無不可,重點在於是否違反應有的義務,明知不實還誤導粉絲相信一些不真實的假象,粉絲因信任而花錢上當,這種代言可謂「假表演之名,行欺騙之實」,當然應該被當成廣告誇大不實的共犯。

享受明星光環與粉絲信任的公眾人物當然該認真想想:如果遇到看起來不怎麼樣、廣告「樣品」卻十分迷人時怎麼辦?或者明明沒用過某產品,但廠商拿出高額代言費要求假造親身體驗,又要怎麼辦?拒絕,等於跟錢過不去;真代言了,不只違反倫理、欺騙粉絲,更會成為共犯。

廣告代言人該不該罰?怎樣才該罰?這些課題,其實只是簡單的倫理ABC。然而,從行政院消保會有意援引《行政罰法》卻引起藝人抱怨看來,國人在這個課題上顯然還有很多學習與成長的空間。(作者為文化大學大傳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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