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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評海釣管理爭議

◎ 李基勝

去年十一月初新北市政府公告,禁乘未具船型浮具出海釣魚,經交通部指摘其引用「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有誤,且通令各縣市「釣魚不屬於水域遊憩活動」,並要求新北市撤銷該公告,致生爭議

「觀光」及「海釣」由交通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管,遂有就「娛樂漁業」與「水域遊憩」為咬文嚼字之辨者;但兩者均屬地方業務而不能分。又其管理法源分別為「發展觀光條例」及「漁業法」。新北市既未如其他縣市,依據「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另訂有關舢舨及漁筏等浮具得從事娛樂漁業之規定,當然不得乘未具船型浮具出海釣魚,新北市該公告實係「重申」現行法規之意旨,並非新創;惟「漏列」該規定。

為此,交通部通令「釣魚不屬於水域遊憩活動」,有忽視「娛樂漁業」亦屬「水域遊憩」之失;而新北市原應補正公告,不須另盼中央統一規範!蓋「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五條既規定,娛樂漁業漁船應達一噸以上,且舢舨及漁筏不得經營,已足為禁止「波特船」出海釣魚之依據。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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