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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社會安全網與個資保護的衝突

◎ 許哲禎

台南市副市長許育典日前於校園座談,針對長榮大學馬國女大生命案談到,未來會由衛生局將有特殊性癖好以及精神病患等相關個人資料,與警方建立連結,藉此作為社會安全網的預防手段。然而此舉引來些許反彈聲浪,筆者亦以為,該手段是否能夠成功建立起社會安全網猶未可知,但是可以預見的是,精神病患病歷資訊,乃至一般民眾的個資,很有可能遭受不可預測的風險。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精神病患該當如何界定程度?是否不論疾患輕重,皆要通報警察相關單位?至於特殊性癖好又該如何設立標準?由於現代人生活在高壓生活環境,精神疾患可謂常見文明病之一,倘若有精神疾病的群眾都要通報警察單位,不就意味著社會上為數不少民眾的個資,都需要收集、甚至受到管控?至於特殊性癖好更是令人匪夷所思。如果社會安全網的建立,是建築在民眾精神疾病資料的管控以及性癖好的審查,相關行政機關卻拿不出足以讓社會大眾信服的審查標準而流於恣意,無疑是置民眾之隱私於高度風險中,而成為一個人人自危的社會。

我國個資法、大法官對於隱私權的相關解釋,甚至是歐盟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對於個人疾病以及性生活等敏感隱私資訊高度重視。然而政府為了建立社會安全網,對於行政機關民眾病歷個資收集的裁量以及手段,也未提出適切且透明的方案,有將民眾隱私暴露於危險境地之虞。政治哲學家海耶克曾說,「通往地獄的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或許政府建立社會安全網的立意良善,但是政府龐大力量所帶來的副作用該如何制衡,以及當中的副作用對人民隱私權戕害後,又該如何善後,這些都是政府在建構社會安全網時,應該念茲在茲的課題。

(作者為北教大文教法律研究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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