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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移轉與台獨

■ 雲程

在討論「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議題時,一部分人認為應該先宣布獨立,另一派則堅持台灣已經是國家了,不必畫蛇添足。

爭議的焦點其實仍是「台灣是否是個國家」的老議題。

論者認為瑞士在二○○二年加入聯合國時也未曾宣布獨立,故台灣也不需要宣布。事實上,「瑞士邦聯」 在國際法成熟前的一二九一年即已誕生,最遲在一六四八年透過「西發里亞條約」即已獲得國際承認。一八一五年的「維也納會議」更確定瑞士為「永久中立國」。換言之,瑞士取得了「國格」(statehood)已好幾世紀,故加入聯合國前不需再度宣布。

「俄羅斯」幾百年來本來就是一個國家,自然也不需要宣布獨立。一九九二年所處理的細節是如何將「蘇聯」的權力與聯合國的席次移轉給「俄羅斯聯邦」而已。至於馬其頓共和國在獨立過程中所遇到的名稱糾葛,是因為希臘北部地區也有古「馬其頓」的領土,名稱重疊容易引起覬覦。所以國際社會才安排加註為「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後,接受該國為國際社會的一員。

台灣是否「已經」是個國家,只要問問「台灣」在何時獨立、獨立宣言何在,以及當時如何處理與ROC的關係等,答案就再清楚不過了。

事實上,建國大業所需備齊的條件何止萬端,「宣布獨立」只是一塊領土在建國過程眾多手續中的一個而已,最重要的是獲得管理國的「權力移轉」(transfer of power)。獲得此「權力移轉」,就保證未來獨立後必定被「合法承認」,否則還要經過一番折騰,甚至兵戎相見還不保證成功。

嚴峻的事實是,即使備齊了政府、國旗、國歌、總統、軍隊、貨幣等條件,未獲得「權力移轉」的獨立,就是國際社會口中的「片面宣布獨立」(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其影響就是被排斥甚至被制裁,這點我們不能不正視。菲律賓共和國(一八九八年)、愛爾蘭共和國(一九一九年)、南羅德西亞(一九六四年)等「獨立」史蹟斑斑,無不透露著「權力移轉」至關重要的訊息;二十一世紀的阿富汗與伊拉克戰後的政治重建,也無不有「權力移轉」的戲碼,這是國際法的現實。

國際法的規則不是為了要壓迫台灣人而設置,包括美俄中德法日義加澳等國家在內的所有列強,無不吃過甜頭與苦頭,這是國際社會流轉幾百年的「自明之理」。他們認為台灣人自己應該要理解所以不必教導,但台灣人因長年戒嚴而禁止參贊國政,加上被國際孤立,從而因為「無所知」而否定這些規則,只能以最直觀的方式大聲彰顯自己的權利。

這才是最為深層的悲情吧!

(作者鑽研台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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