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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台中地院的恐龍法官

◎ 田豐文

前科累累的三十八歲張姓竊盜慣犯,竊得貨車後遇警攔查,拒檢逃逸狂飆,連撞四輛機車後翻覆,壓死女性社會新鮮人,經警方驗血,發現吸毒駕車,檢方聲請羈押,沒想到,台中地院僅以五萬元裁定交保;相較於遇警包夾而加速逃逸,撞傷警員後落網的竊盜通緝犯,基隆地院裁定羈押,法官認定標準顯有重大差異。

暫且不論台中地院表示,已將卷宗發還檢方,無法得知法官裁定理由,並稱過失致死、毒駕致死或竊盜,都不是五年以上重罪,違背矚目案件資訊公開化及羈押理由審酌彈性化的內涵,難以令人信服。法官裁定嚴重背離人民及社會的法律情感,應是離不開「恐龍法官」批評的主要因素。

集「慣竊、吸毒、拒絕臨檢、超速逃逸、毀損、撞死人」等犯罪行為於一身,不只被害人家屬強烈希望法官押人,社會大眾也都「有志一同」的支持,於情於理於法,都有正當性及必要性,這就是人民的法律情感,法官不當「人民」之一,當然無法契合人民的期盼。

無論司法如何改革,如果法官的思維不能與時俱進改變,不能在法律規定內,兼顧人民的法情感,一切將徒勞無功。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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