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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中天法律戰 法院可能轉彎

◎ 李屏生

昨日黃帝穎律師投書「法官遇到中天會轉彎?」 樂觀認為十二月十一日後,不會在五十二台再看到中天新聞;但該文所舉的龍祥電影台是娛樂性質的電視台,和中天以「新聞」為主的電視台,兩者性質並不相同;而且該案只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律見解,沒有拘束力。以筆者對現行司法生態的了解,以及該院過去集體聲請大法官解釋黨產條例是否違憲的氛圍來看,實在不敢如此樂觀。

本案是公法案件,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天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法院只需考量中天所提的聲請,是否能證明:有無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有否必要即可。中天新聞一定會主張:有處分就有救濟,通傳會所作的「換照」未過的處分,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前就執行完了,已經損及中天新聞的「救濟權」,如在十二月十一日成為事實的話,等同中天已無法再作任何救濟,嚴重影響中天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且無法挽回。

依最高行政法院一○六年度裁字第一○六號的法律見解,法院應考量是否有必要「暫時擴張中天新聞的法律地位」,給予「暫時性措施」;至於准不准中天「換照」,處分實質上有無理由,都不是法院這次審理該假處分考量的因素。一旦裁准,等同中天新聞已經「暫時性」勝訴,官司一拖五、六年,再加上技術性聲請「釋憲」,中天新聞就等於全贏。

司法戰場不比機關運作,通傳會除了應該立刻外聘律師團、蒐集本國外國相關的判決外,尤其應該蒐集國外獨立機關或委員會所作的判決,司法機關基於「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或考量公共利益原則下,多所尊重的案例更不能少。

通傳會更要說明在立法上,立法機關已將職司廣播及電視事業發照、監理,由獨立的通傳會來掌管,就是為了排除政治干預;程序上又有多元委員所構成的委員會,再透過公開資訊、徵詢意見、聽證會等不同模式的多元程序,已經做到了不必法院涉入的獨立機關正當運作模式和程序。

法院開庭審理時,依法會傳通傳會到庭說明,建議主委不妨親自到庭陳述,增加說服力,否則一旦落敗,機關等同空轉,處分如同壁紙!

中天新聞這次請來曾任北檢檢察官多年,有「公訴之父」的律師操盤,通傳會更應該背水一戰,戰戰兢兢應對才是!

(作者為法學博士,在大學教授「傳播與法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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