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爾斯
日前就不當黨產議題,國民黨、徐少萍委員分別具狀提告。其實將黨產譬喻為「不當取得」、「贓款」的說法,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二○○七年六月一日作成的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八五號刑事判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vs.游錫?)已明白指出二項重點:
一、自訴人為一政治團體之社團法人性質,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其組成目的,應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從而其評價因素應與過去資產之多寡無涉,是此過去境況之描述,亦無貶損自訴人名譽之可言。
二、中國國民黨黨產之取得,有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將所管有之公有財產贈與、轉帳撥用、或撥歸中國國民黨所有、經營之情形,顯不合現代民主法治、政黨政治之理念,早有爭議,除行政院所提「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外,並有監察院二○○一年四月二日之調查報告可稽,顯屬可受公評之事。因其不當取得,而以「贓款」為比喻,乃適當之評論。(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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