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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長照法 應有強制檢查法源

◎ 葉昱呈

台北市內湖區一家未立案安養中心發生火警,造成三名臥床老人死亡事件,據媒體報導,當地里長曾會同員警前往訪查,但無人回應,因無違法事項及立即危害,便請員警加強巡邏後結案。也許有人會問,為何不撬開門鎖,強制執行檢查?

六年前,筆者與同仁接獲民眾舉報,稽查一家疑似地下工廠,到達現場時,只見大門深鎖,且觀察整棟建築物外觀,實在看不出內部做什麼用途,且區域計畫法、工廠管理輔導法等並無強制執行檢查規定,直到之後檢調單位掌握到初步證據,並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監聽票)進行監聽,在得知某日深夜業者將運輸生產原料進入,始由在外埋伏人員進入稽查。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問題是,稽查人員欲進入民宅稽查未立案安養中心之當時,是否已達到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程度,不無疑義。

再者,按法務部一○三年法律字第一○三○三五一二四九○號函釋: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對與事實有關人、地、物實施勘驗,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檢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

因此,筆者建議主管機關衛福部,如在實務執法面確有強制進入檢查之必要,建議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消防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於長期照顧服務法或老人福利法條文中明定強制檢查之法源依據,以利對於拒絕檢查者,逕予強制檢查。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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