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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公視董事「審查委員會」應改革

◎ 江榮祥

執政黨立委提案修《公共電視法》,擬將公視董事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聘任,不再設審查委員會,引發在野黨反彈。

按現行法規定,公視董事是由行政院提名,經立法院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然而,前開委員會的任務、組成、運作、遴聘、任期、迴避等事項,立法者未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亦查無下位法規明確規範。

立法院如何推舉「審查委員」呢?考諸該院慣例及黨團協商結論,其實是由各黨團依席次比例推薦。「審查委員會」是立法院(各黨團)委任不具立委身分之院外公正人士組成,以「代替」該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看似立法組織之一部,但其幕僚作業人力及經費卻是來自於中央行政機關。

「審查委員會」在規範的空白處運作,是我國政府組織的特例;委員依政黨比例產生,加上「絕對多數同意」門檻,雖寄予以共識形成決議的期許,卻是將否決權畀予在野黨。少數杯葛,已造成多屆公視董事會難產,眼下到了必須徹底檢討與改弦更張的時刻!若立法院收回其「外包」的人事同意權而由自己行使,踐行公開審查、詢答與無記名投票,既契合民主政治,亦不失嚴謹,是可行的改革方向。

此外,《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亦設「董監審查委員會」,機制雷同,應一併檢討,以免體系矛盾。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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