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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如果國民法官審立委收錢案…

◎ 吳景欽

針對國民法官法將於二○二三年一月一日實施,司法院開記者會強調,在三位職業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通力合作下,必能達成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但能否如此,卻可從近來的立委收錢案看出一些端倪。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只要是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無論被告有無認罪,都屬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而目前刑法,除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外,能符合此等範圍者並不多,其中最會受到矚目者,即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的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惟立委收受私人利益來推動特定法案或對行政部門關說,是否違背職務,這就有很大的解釋空間,要否由國民法官審理,恐易流於司法者的恣意決定。

若檢方真以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立委,而因此類案件的證據往往具有隱晦性,要能找到收錢的可能性不高,致得依賴類如監聽所得的內容。只是監聽期間往往長達一個月以上,故於法庭之上,常是由檢方提出所謂的譯文為替代。但面對可能相當冗長的內容,已習於審判操作的法官自無問題,但第一次接觸此等證據資料的國民法官,如何能在有限的審判期日為解讀,就會成為問題。若要解決此疑難,似以當庭勘驗聽取監聽內容為妥當,惟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對於證據調查的必要性,乃專屬三位法官的權限,國民法官僅有請求釋疑之餘地。

又立委收錢辦事的案件,成罪的關鍵,自在於職務行為與收受利益間存有對價關係。但有否對價關係,司法實務的判斷一向處於浮動狀態,尤其是在立委的職務行為,更在法定職權與實質影響力說間擺盪下,或許藉由國民法官的加入,可以來緩解如此的不確定性。

只是對於對價關係與職務行為的解釋,依據國民法官法同樣專屬於三位法官,就使國民法官僅處於聆聽與發問的角色,致為另類的法治教育。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評議時,於有罪認定,雖採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決,卻須有至少一位法官的意見,就使國民法官的人數優勢被稀釋。故所謂國民法官,是否很國民,實待未來之考驗。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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