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基勝
凡意圖影響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立法委員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均應依《遊說法》之規定,辦理遊說登記。惟經查「立法院遊說法資訊專區」之「案件總覽」不見當前報載行賄案之遊說受委託人「是知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或郭克銘(報載總經理),或高玉如(登記董事)的遊說登記,遑論其他涉案的利害關係人。看似該案也違反了《遊說法》未辦登記。
然而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或團體依其他法規規定之程序及方式所為之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不適用該法。《請願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既然如此,如何區別何為遊說應辦登記?何為請願不須登記?因此,顯然「聰明人」多以「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為名向立法委員致意,規避了遊說登記,故自二○○八年《遊說法》施行以來,立法院登記的遊說僅有三二○件。
縱使刪除《遊說法》第五條第三款,將請願與陳情視同遊說,亦應辦理遊說登記。但若不辦登記而行遊說,如未經被遊說人檢舉,或經檢舉而未經其所屬機關通知限期補辦,並無處罰規定(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第十六條及第廿三條)。豈非暗示當事人仍可先遊說而不辦登記?
再者,立法院、議會與鄉(鎮、市)民代表會所屬人員豈敢糾舉立法委員、議員、民代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接受遊說而未辦登記,並移送監察院或內政部裁罰(第廿三條第三款及第廿九條第一項)。顯然於民意機關不易落實《遊說法》第一條規定之公開、透明原則,遑論藉此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
以上是遊說法制亟待解決的三大難題!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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